通过生日快乐歌版权案例,了解版权保护条件与期限 版权案例:生日快乐歌版权 (Published By Sin Chew Article)

我们都非常熟悉的「生日快快乐歌」,最近因不附合版权条件,被美国联邦法庭宣判版权无效。「生日快乐歌」的原作者是希尔姐弟(Patty Smith Hill & Mildred J. Hill),原本名 为「大家早安」,1893年写成 这首歌,並配上简单的旋律;随后希尔家族將這首歌放在「幼稚园的歌曲故事」,並把该书版权转让给桑米公司。随后华纳音乐从桑米公司的后继者买下这本书的版权,並且向使用者收费;一般估计,华纳 音乐每年可以从「生日快乐歌」 收取约上千 美元的使用费。 直到如今,只要在舞台表演、电视剧、电影或是贺卡中使用「生日快乐歌」,都还得付费给华纳音乐。 过,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在2015年12月22日判定,基于桑米公司从原作者转让版权时出现差错,从來就沒有拥有「生日快乐歌」歌词的版权,因此华纳音乐并沒有拥有「生日快乐歌」歌词的版权;再加 上生日快乐版权也已超越保护 期限,该歌版权被判无効。也就是说,经过了80年,「生日快乐歌」正式成为免费歌曲。這也意味我们在餐厅里为亲朋戚友庆生唱「生日快乐歌」时,再也无须担心版权费问题。 一般作品要受到版权的保护都必须具有三個条件,即 : (1) 它必须具有原创性(ORIGINALITY)。即它必须是作者自己的作品, 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个作品抄袭而来的。 (2) 它必须有固定性 (REDUCED TO MATERIAL FORM) ,即作品能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3) 它必须符合识別 (QUALIFICATION) 的条件,即 (a) 马来西亚或任何《保护文字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MECONVENTION) 的成员国公民或法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的,將自动享有版权。 (b)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马来西亚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发表的也会享有版权。 (c) 外国人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包括马来西亚)外发表的作品,在发表后的30天內在《伯尔尼公约》国境內发表,也一样享有版权。 版权的归属 创作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即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并创作出作品的人。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一般来说,脑力创作的文学、美术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或还沒有发表的文学、美术、音乐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过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等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从以上「生日快乐歌」的案例,我们可以意识到一项广受欢迎的作品,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及商业价值。因此,了解作品版权的保护条件与期限,是每位知识产权企业家所必须关注及掌握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