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EA印尼大意失商标 商标使用的重要性 (Published By Sin Chew Article)

瑞典的家具龙头老大IKEA公司,在2015年底被印尼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判决失去在印尼的部份IKEA商标,引起业界密切关注。

IKEA公司于2006年及2010年,两度向印尼商标局于商标类别20与21申请并成功注册其IKEA商标。
印尼泗水(Surabaya)的一家藤制家具业者PT Ratania Khatulistiwa (Ratania)在2013年12月向印尼商标局在商标类别20与21提出IKEA(为Intan Khatulistiwa Esa Abadi缩写)商标。但遭到印尼商标局提出异议,原因为IKEA公司lKEA 2006年与2010年商标已注册在先。 印尼商标法规定,若以商业目的进行注册的商标,只要长达三年没有使用商标,该商标权将可被撤消​​。

而IKEA直到2014年年底,才由在印尼拥有其专营权的英雄超市 (Hero)于雅加达近郊设立IKEA商场。 Ratania在2014年年中,当IKEA正在进行建造工程时,向雅加达的商事法院,主动提出这起商标诉讼, 以IKEA 2006年及2010年商标三年没有在印尼使用为由,要求撤消IKEA 2006年及2010年注册商标。

为了打赢这场官师,Ratania于2013年尾在印尼五大城市包括雅加达,泗水,万隆,棉南等城市140间家具店进行市场调查,证明IKEA公司超过三年在印尼没有在IKEA商标所注册的类别,即 商标类别20(家具类产品)与共别21(家用容器类产品) 使用IKEA商标。 2014年9月,法院判决Ratania胜诉,法院基于IKEA在2006年及2010年所注册的IKEA商标,已超过三年没有在印尼使用,宣判该IKEA 2006年及2010年商标无效。因此,IKEA于 2015年向印尼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不同意IKEA公司对Ratania所提的上诉请求,再次判定IKEA2006年及2010年商标无效。

幸好,lKEA公司在2012年3月似乎有先见之明的在类别20与21另外向印尼商标局申请IKEA商标,并在2014年底,即商标申请3年内在印尼使用此商标,这2012年IKEA商标成了IKEA公 司在印尼的护身符。

因此,打算进入东南亚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提起十二分精神,谨慎管理,长期使用及维护其商标,才能保障商标的有效性,及避免商标遭到剽窃。 商标使用是指什么?作为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商标使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 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这包括下列情形: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 传是使用该商标,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进行商业宣传;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 本国内将 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此外,商标的使用在美国也是申请商标过程中的一个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会要求申请人提出「使用证明,申请人必需提出证据显示他在美国市场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业中,实际有在使用该商 标的证明,方能在美国成功注册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