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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1 專利权歸何处: 鉴定发明起源,拥抱专利权利 (Published By Sin Chew Article)

案例1:张三在A公司担任工程師职位、在任內开发新发明,谁拥有专利权? 案例2: 李四是名獨立技术顾问, 在为B公司提供咨询期间发明新技术,专利权属于谁? 案例3 : 王五和趙六共同开发新发明,专利权又歸何人? 专利权是企业宝贵资产,专利拥有权是每位企业家所应关注的课题。 想要確定一项发明专利权之合法拥有权,则必须先鉴定该发明的起源。 申請專利的發明可以分兩大類:一是職務發明,一為非職務的發明。 職務創造屬于發明人所屬的工作單位。任何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或者是利用所任職位的物質資源所完成的發明,都是職務發明,其拥有權屬于發明人所任職的公司或 單位。因此,案例1张三任內发明的专利权属于A公司。如果职员私自或与第三方不合法的申请原本属于公司的专利、公司则有权利向法庭申请司法转让(judicial assignment), 要求该专利完歸趙。 因此企业应设立一套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便更轻易地鉴定一项发明到底是由研发部的一名或多名员工实现的、或是生产部门的技术人员完成的,还是公司行销部门人员达成的。此外,每位员工的僱用合同、都应加进知识产权拥有权条款、保卫公司权利。 实际上,俱有商业价值的专利不一定是高科技发明。通常,为了满足既定的市场需求,一些技术人员或是负责市场行销的职员,都极可能作出重要贡献。换句话说,你公司里的任何一个员工、卖家、供应商或其他生意伙伴,都可能为你带来新的想法或概念,并将这些创意付诸实現。企业当务之急是设定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捕捉、保护拥有公司无形资产。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所屬單位。然而,發明人對于自己完成獲參與完成的職務發明享有以下的實際利益:(一)發表發明人身份的權力;(二)專利實施后獲得公正合理的報酬(equitable renumeration)的權力,唯此權力須在其專利成功取的远远大于各方可以合理预见的经济价值方可实施。 我国法庭到目前尚未对公正合理報酬的定义提出任何判决。英国和日本法庭在诠釋”公正与合理的薪酬回报”的定义时对什么是“公正”或“合理”列出一些考虑因索:即该雇员的职务的性质、他的薪酬和其他福利,雇员的努力和技能,员工参与创造发明的程度与贡献,雇主的预期利润与真实盈利及雇主的财务状况。

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在這里,發明人是指對发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如果公司聘请外在獨立顾问开发新产品技术、在没有合同条款列明拥有权的情形下、该新技术拥有权自動歸獨立顾问所拥有。因此,案例2中李四为B公司提供咨询期间所发明的新技术,在没有合同列明拥有权情況下、权歸李四。所以企业在外聘或外包产品开发之际、应明文规定知识产权拥有权课题、以免肥水流入他人田。 與他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屬共同發明,決定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歸屬權的原則有二:(一)全同約定:合作人合作開發某一技術,就該技術成果的專利歸屬問題達致協議,那該協議協定將有約束力,(二)如沒有合同協定,專利申請擁有權將屬于共同完成發明創造人。因此案例3中王五和趙六共同开发新发明,如没有合共協定,则由双方共同拥有。 在我国、除非有合同另行協定、专利权共同拥有人(co-owner)可以在无须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或转让其专利权、但须要另一方的许肯、方能授权其专利权。因此案例3中的王五可以私下使用或转让他所持有的部份专利权、但须要趙六的首肯、方能向第三方授权其部份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