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创意内容之数码化及纲络化,拉长版权的“价值尾巴。 (Published By Sin Chew Article)

在数字网络时代,版权的经济效应比以往更为显着。举例来说,周星驰拍摄的电影:美人鱼,在传统环境下,其收入从票房到音像制品再到电视播出、版权输出逐步递减,此流程走完,商业价值接近枯竭。 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类似美 人鱼电影,这些经典作品再度焕发生机,视频网站、分享网站使它们不再受流行与否的影响,长时间存在于网络,被消费者随时点播。此外,网络版权传播者、使用者对版权的个性化、碎片化需求也使得版 权资产的获益方式更加多元, 大大拉长了版权资产的“价值尾巴”。 版权持有人享有什么权力?又如何运营(monetise) 化版权作品? 版权是一项无形的资产权,版权持有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诸于世的权利; (1)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3)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获得报酬权 (二)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以上述的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取得他人版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获得报酬权。 任何人欲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向版权拥有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 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 (EXCLUSIVE) 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NON-EXCLUSIVE) ; (三) 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 (四) 付酬的标准和计算法;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数码互联纲时代,内容就是王道(content is king)。而内容的核心价值,主要靠版权保护及体现。版权的权力很广,涵盖了创意作品之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 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活动。创意内容如如可以借助互联网数码技术的长尾巴,可以传播得更快更广,版权之价值也可不断扩大和深化。因此,创意工作者应与时并进,把创意内容之数码化及纲络化,拉长版权资产的“价值尾 巴,创造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