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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为專利之本: 專利保护一加一大于二的技術方案 (Published By Sin Chew Article)

申請專利有三项基本條件: 即该发明需附合新颖性、创造性与實用性三大条件。在此文章、我们会深入研讨申请專利创造性之基本要求。

創造性是指該發明與申請日之前的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及顯著的進步。一項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可以根據該技術所屬領域的普遍技術人員的判斷處作標準。

換言之,如果发明人可以向專利局证明其新发明组合,比起现有的技术组合、有更大的优势或好处,便可达到新颖性的指標。一加一等于二的组合、是属于一般顯著( obvious) 的改良、缺少了创造性、尚未附合專利要求。有创造性的发明、需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一项俱有新颖性但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可在一些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在内)可用實用新型(或俗稱小專利)耒作限度保护。

创造性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在專利審查过程中、審查员会提出许多现有文献、挑戰一项專利申请的创造性。发明人或其專利律師之任务就是憑着新发明组合所能带来的各种好处或技术优点、针对審查员的論点逐一提出反驳。此外、在専利诉讼期间、專利侵权所告人一般上也会攻擊専利的创造性、以期法庭宣判该専利无効。

專利的创造性的主观性要求、为專利权力带来诸多不確定性。因此、许多大企业都会对其主要发明申请多项專利.以專利组合策略, 減低不確定性风险、设定更有効的市埸进入障礙。 让我们以奥德斯电梯的例子探讨创造性的重要性。 專利的故事: OTIS 电梯 人類尚未運用電力以前,電梯的原型是一種載人或載物的升降機。隨著工業發展,人類持續改良升降機的結構,也開始減少以人力或畜力驅動升降裝置。盡管升降機獲得許多改善,但是繩索容易斷裂的問題還是讓人十分困擾。 在1852年,依萊莎‧奧的斯(Elisha Otis)設計了具有安全制動器的升降機。奧的斯在升降機內安裝了兩根軌道。此外,他也在纜繩上安裝了兩只金屬爪和彈簧。一旦纜繩斷裂,彈簧會及時彈出金屬爪,自動嵌在軌道的的齒槽內,使升降機固定在一位置,停止下墜。這个方案在当时是一项俱有技术优勢的非传統作方、附合専利创造性要求,成功被授权専利保护。 奧的斯完成這項發明後,隔年開辦了自己的公司,正式售賣升降機。1857年,奧的斯在紐約一家樓高五層的公司,安裝第一台載客用升降機。1861年,奧的斯正式取得安全升降機的專利。1873年,各大辦公樓、飯店和百貨公司使用的奧的升降機超過2000台。1880年,第一台商用電動機問世後,電梯逐漸取代蒸汽式升降機。奧的斯公司在1903年推出了無齒輪牽引電梯。隔了30年後,奧的斯又推陳出新,發表了雙層電梯。 時至今日,奧的斯公司已經成立了近160年,是世界最大的電梯、手扶梯制造商。藉著不斷改進自身產品的專利技術,20大世界最高建築中,有11棟的電梯都交由奧的斯制造、安裝和服務。這在在顯示了奧的斯創新、可靠和安全的形象。 奥的斯公司开发了俱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通过專利保护、走过一个半世纪的煇煌、开创了企业不朽的传奇。因此企业欲常青、除了拥抱创新、更须专利创新、方能確保企业竞爭力源远流长。這是每位知识产权企业所应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