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 商标是新的,如果没有其他申请人在相同的商标分类下,在所寻求保护的国家的国家商标注册簿中提交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相似商标。
独特性 – 商标是独特的,如果它不是对所应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的描述,也不直接参考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换句话说,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辨识度,能够区别于其他产品或服务,而不是简单的描述。
搜索 -尽管事先进行搜索是可选的,但它有助于确定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先前商标。进行搜索可以帮助避免后续的注册冲突。
申请 -每个申请人必须向相应的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审查/异议 -提交申请后,商标局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办公行动(Office Action)。商标局会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回应这些办公行动的机会。
公开/异议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前提是注册官的满意。第三方可以在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具体时间和程序依据各国商标法)
授予 -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商标局将颁发注册证书,前提是支付相应的费用。
续展 –商标一旦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具体续展条款依据各国商标法)
Although a prior search is optional it helps in determining the existence of previous marks.
Every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submit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respective Trademark office.
On submission of the application, the Trademark office will examine the application for statutory compliances. such examinations could lead to office actions. Applicants will be informed and also give an opportunity to reply to such office actions.
A trademark which passes through examination be published in the government gazette subject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registrar. Third parties can oppose the application within three months of publication. (subject to individual country’s trademark laws)
On completion of objections and opposition a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will be issued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subject to the payment of a fee.
A trademark once registered is valid for a term of 10 years and can be renewed every 10 years. (subject to individual country’s trademark laws)
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并且可以通过每10年支付续展费用,持续有效,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延续。
1. 法规:
商标法》(2005年修订版)(第332章)、《商标规则》和《商标(国际注册)规则》。
2. 定义:
新加坡商标是指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某人用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该标志必须能够以图形方式呈现。它可以包括任何字母、词语、名称、签名、数字、图案、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形状、颜色、包装的外观或这些元素的组合。商标不需要是视觉上可感知的。建议品牌所有者注册新加坡商标,以保护将在新加坡使用的品牌。
3. 标准: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将所有者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其他类似商品和/或服务区分开来,才能注册。描述性商标、行业通用商标、违反公共政策的商标、欺骗性商标或与早期商标相同的商标都禁止注册。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 – 马德里协议
新加坡自1995年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来自公约国的申请将在新加坡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公约国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在确定商标优先权时,新加坡遵循“先使用”原则。
6. 有效期和续展:
一旦注册,新加坡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此后,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需支付续展费用。
以下是注册新加坡商标的建议步骤:
1. 商标搜索
新加坡商标检索是通过文本或图像在多个国内和国际来源的品牌数据中进行检索的过程,包括商标、原产地名称和官方徽章。建议所有申请人在提交新加坡商标申请之前,咨询新加坡商标代理人进行商标检索。
2. 申请
每个申请人都需要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
3. 审查
商标注册局将在检索规格和先前商标后进行形式审查。若检索报告 favorable,申请将进一步审查以确定商标是否符合注册要求。
4. 公告
新加坡商标申请将在商标公报中发布,相关方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对注册提出异议。
5. 异议
第三方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6. 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的异议得到解决,或者没有异议,商标将被注册并发放注册证书。
以下是提交新加坡商标申请所需的资料和/或文件:
1. 申请表(TM 4)
2. 委托书(TM 1)。
3. 黑白商标的清晰印刷品;提供一张清晰的JPEG格式图片。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公司名称、地址和国籍,以及注册公司的国家/州。
6. 对于包含非英文词汇的商标,需提供经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1. 检索 | – | 250 |
2. 申请提交 | 315 | 500 |
3. 证书授予 | – | 250 |
Total | 1,315.0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商标图像/表示 | 如果商标是外文字母形式,必须附带英文音译(可选),并由翻译人员认证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基本申请的认证副本,任何其他语言的文件需附英文翻译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转让契约副本,或
名称变更文件
地址变更文件 名称变更文件, 地址变更文件 | 认证副本 认证副本 | 注册后任何时间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商标申请公示期间的2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各国注册副本 | 无需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无需认证;尽可能多且尽早 | 需认证,
需认证 | 申请时提交 |
1. 法规:
1976年商标法(第175号法案)
1997年商标法(条例)
1994年商标法(修订)
2000年商标法(修订)
2. 定义:
马来西亚商标是用于表示某人拥有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并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联系的标志。标志可以包括文字、商标、标签、名称、字母、数字或它们的组合。品牌所有者建议在马来西亚注册商标,以保护将在马来西亚使用的品牌。
3. 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商标保护: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 – 马德里协议
马来西亚自1989年起是巴黎公约成员,依据巴黎公约,来自成员国的申请将在马来西亚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第一次在公约国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马来西亚采用“先使用”原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一旦注册,马来西亚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此后,每10年可续展一次,并需支付续展费用。
以下是注册马来西亚商标的建议步骤:
1. 商标搜索
马来西亚商标搜索是通过文本或图像在多个国家和国际来源的品牌数据中进行搜索的过程,包括商标、产地名称和官方徽章。鼓励每位申请人向马来西亚商标代理人寻求建议,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进行马来西亚商标搜索。
2. 申请
每位申请人需要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交申请。
3. 审查
提交申请后,马来西亚商标局将对申请进行法定合规性审查。此类审查可能会导致官方行动。申请人将被通知并有机会对这些官方行动作出回应。
4. 公告
通过审查的马来西亚商标将在政府公报中公告,前提是符合注册局的要求。
5. 异议
第三方可以在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对申请提出反对。
6. 注册
在解决异议后,商标局将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发放注册证书。
1. 申请表格(TM 5)。
2. 委托书(TM 1)。
3. 一份黑白商标的清晰印刷品;十五份彩色商标的印刷品。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的全名和地址,公司及其注册国家/州。
6. 申请人出具的法定声明,确认他们是该商标的所有人,需在宣誓专员(如果在本地签署)或公证人(如果在国外签署)面前签署。
7. 对于包含非英语文字的商标,需提供经过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8. 如果主张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申请的认证副本(如文件非英语,需附带认证的英文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1. 检索 | – | 100 |
2. 申请提交 | 140 | 200 |
3. 证书授予 | 220 | 170 |
Total | 83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法定声明 | 需公证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外文字符形式的商标需附有英文音译 | 需经翻译认证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基本申请的认证副本,任何其他语言的文件需附英文翻译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副本: 转让契约,或 名称变更文件, 地址变更文件 | 公证 认证副本 认证副本 | 注册后任何时间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各国注册副本 | 无需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无需认证;尽可能多且尽早 | 需认证,
需认证 | 申请时提交 |
1. 法规:
《商标法》(第98章)。
2. 定义:
商标被定义为任何可以视觉感知的标志,能够图形化表示,并且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3. 标准:
要注册,商标必须是新的(即:同一类别中没有其他申请人提交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具有显著性。
在文莱,形状、颜色和包装的各个方面是可以注册的。还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服务商标是可以注册的。文莱也允许多类申请、分案申请、合并申请和注册。
4. 成员资格:
X – 《巴黎公约》
X – 马德里议定书
马来西亚自1989年起是巴黎公约成员,依据巴黎公约,来自成员国的申请将在马来西亚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第一次在公约国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商标的首次使用者有权在文莱注册该商标。分类与国际分类一致。
6. 有效期和续展:
根据旧法,商标的初始有效期为七年,可以续展十四年。根据文莱商标法在2000年6月1日的修订,对于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续展,将授予10年的续展期。旧的14年续展期仅在续展到期日为2000年6月1日之前时适用。
1. 申请:
每位申请人都需要向文莱商标局提交申请。
2. 审查
在提交申请后,商标局将对申请进行法定合规性审查。此类审查可能会导致驳回。申请人将被通知,并有机会对这些驳回作出回复。
3.公告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前提是注册官满意。
4. 异议
第三方可以在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对申请提出反对。
5. 注册
在完成驳回和异议程序后,商标局将在支付费用后颁发注册证书。商标一旦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
在文莱提交商标申请时,以下信息和/或文件是必需的:
1. 申请表。
2. 委托书。
3. 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应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4.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5. 如果声称颜色或颜色组合为商标,需提供相应的声明。
6. 如果商标涉及颜色或颜色组合的主张,则需提供描述。
7. 对于包含非英语文字的商标,需提供经过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8. 如果声称享有公约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的认证副本。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检索 (一标一类) | 20 | 120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 130 | 420 |
报告申请被接受的通知书已发出,并准备和安排已接受申请在政府公报中的广告,检查并转交注册证书。 | 105 | 210 |
名字、地址、申请人变更 | 35 | 170 |
商标转让登记,每标 | 55 | 25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授权委托书和商标所有人声明 | 需签字 | 申请时提交 |
外文字符形式的商标需附有英文音译 | 需经翻译认证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基本申请的认证副本,任何其他语言的文件需附英文翻译 | 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副本: 转让契约,或 名称变更文件, 地址变更文件 | 公证 认证副本 认证副本 | 注册后任何时间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各国注册副本 | 无需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无需认证;尽可能多且尽早 | 需认证,
需认证 | 申请时提交 |
1. 法规:
缅甸没有专门的商标法,但可以根据《注册法》第18(F)条获得注册。对于虚假宣传,可以根据《刑法》第478条申请救济;对于侵权,可以根据《特别救济法》和《缅甸商品标志法》第54条申请救济。
2. 定义:
“Mark“ “标志”包括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名称、签名、单词、字母或数字或其任何组合。
“Trade Mark“ “商标”是指用于或计划用于商品上,以标示或指示商品与某个拥有权利的个人(无论是作为所有者还是注册使用者)之间在贸易过程中有某种联系的标志,无论该标志是否指示该个人的身份。
3. 标准:
缅甸至今没有《商标法》。然而,《缅甸刑法》第478条规定:
“用于标示商品是某个人的制造或商品的标志称为商标。”
“该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能够区分商标所有人商品与其他人商品。”
“The mark must be distinctive in the sense of being adapted to distinguish the goods of the proprietor of the TRADE MARK from those other persons.
4. 成员资格:
X – 《巴黎公约》
X – 马德里议定书
5. 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者。商标的所有权通过注册、使用或两者的方式获得。
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一名商标代理人,以便在其希望声明商标的公司中进行操作。
6. 优先权规则:
“First to Use“ 马来西亚采用“首次使用”原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在缅甸,法律未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根据现行做法,商标的续展通常每三年进行一次,方法如下:
– 通过重新注册进行续展
– 通过在本地日报或周刊上重新发布进行续展
– 通过重新注册和重新发布两种方式进行续展
1. 所有权声明
这是商标所有者所作的正式声明。商标可以在提交所有权声明后进行注册。
2. 注册
本地律师将向契约与保证注册处提交所有权声明的注册申请。当天会授予一个临时注册号,但律师需要2-3周才能收到声明。
3. 审查
审查需要6至8个月。
4. 公告
商标注册后会进行公告,公告对所有者是可选的。商标警告通知会在本地报纸上发布,确认商标的所有权,并向潜在的侵权者发出警告。
5. 注册
注册的最短周期为2个月。注册自申请日期起生效。
在缅甸提交商标申请时,以下信息和/或文件是必需的: 申请表。
1. 申请表。
2. 委托书。
3.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紧密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6. 对于包含非英文词汇的商标,需提供经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 – | 157 |
2. Filing application for one class upon registration fee | 550 | 469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商标所有权声明 | 签署、公证并合法化 | 自声明签署日起4个月内 |
委托书 | 签署、公证,公证人的签名和印章需得到相关国家的缅甸大使馆认证 | 自声明签署日起4个月内 |
Myanmar is not a member to any of convention. It is therefore not possible to claim convention priority for filing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in Myanmar.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转让契约(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 | 签署、公证,公证人的签名和印章需得到相关国家的缅甸大使馆认证 | 自声明签署日起4个月内 |
由转让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签署并公证 | 自声明签署日起4个月内 |
由受让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签署并公证 | 自声明签署日起4个月内 |
与其他国家不同,缅甸的注册局不提供异议程序。注册是申请人与注册官之间的事务。如有异议,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缅甸,商标所有者对于某一特定商品类别没有权利禁止或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与完全不同性质和类别的商品相关联。
1. 法规:
《1991年商标法》
2. 定义:
“商标”是指用于或计划用于商品上,以区分这些商标商品与其他商标商品的标志。“标志”是指品牌、名称、单词、字母、照片、图画、设备、手册、签名、颜色组合、形状或物体的构造,或其任何一个或组合。
3. 标准:
商标应具备以下特点方可申请注册:
(a) 显著性标志,包括:
a personal name, a surname which is not according to its ordinary signification, a name of juristic person or trade-name represented in a special manner;
(i) 不直接与商品的性质或质量相关的单词或词组,并且不是部长通知中规定的地名;
(ii) 特别设计的颜色组合、艺术化字母、数字或发明的单词;
(iii) 申请人或经他人许可的签名;
(iv) 申请人或他人(经其许可)或死者(经其继承人许可)的肖像;
(v) 发明的设备。
(b) 商标不得包含或由以下内容组成: 王室或官方徽章、泰国国旗或其他国家的国旗; 包含王、皇后或王储姓名、单词、声明或任何指向王室的标志; 红十字会徽标;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 与知名商标相同或易引起混淆的标志,无论其是否注册; 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
(c) 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易引起混淆。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X – 马德里议定书
泰国自2008年起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公约成员国的申请将适用相同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公约国家的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泰国采用“首次使用”原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从申请提交日期起有效期为10年,并可每10年续展一次。续展申请必须在到期前90天提交。
1. 申请:
申请将由商标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代理人需在泰国有固定的营业地点或地址)向商标委员会提交。
2. 审查
商标审查员对申请的审查需要6至8个月时间完成。
3.公告
如果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将在官方商标期刊中公布。
4. 异议
如果在商标公告后的9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商标将被批准注册。
5. 注册
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支付注册费用。商标注册的时间通常为12至18个月。
在泰国提交商标申请时,以下信息和/或文件是必需的: 申请表。
1. 申请表。
2. 委托书。
3.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4.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5. 如果声称颜色或颜色组合为商标,需提供相应的声明。
6. 如果商标涉及颜色或颜色组合的主张,则需提供描述。
7. 对于包含非英语文字的商标,需提供经过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检索 (一标一类) | 3 per hour | 270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每品项-USD 23 | – | 500 |
注册授予 -每品项-USD 16 | – | 370 |
名字、地址、申请人变更 | 7 | 170 |
商标转让登记,每标 -每类额外收费 | 34 34 | 300 250 |
续展 -每品项 | – 34 | 319 11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商标图像/表示 | 电子样本,黑白或彩色,最大尺寸5cm x 5cm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基本申请的认证副本,任何其他语言的文件需附英文翻译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基本申请的认证副本。若文件为其他语言,需附上英文翻译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受让方授权委托书 | 需要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转让契约原件 | 需要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显示新地址的授权委托书 | 需要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显示新名称的授权委托书 | 需要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公司注册处或其他相关机关颁发的证明变更的原始摘录 | 需要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需要公证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支持案件的任何证据,如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杂志、宣传册和广告,显示商标的使用;发票复印件;公司历史等 | 1. 在提交日期;或 2. 自提交日期起60天内 |
1. 法规:
《总理关于商标的法令》第06/PM号(1995年)
2. 定义:
商标是用于指示某人具有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并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关联的标志。标志可以包括文字、徽标、标签、名称、字母、数字或其组合。
3. 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必须具有显著性;
不能是通用名称;
不能与先前或现有商标相似到容易误导或混淆的程度;
不能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不能具有欺骗性或令人困惑
不能具有丑恶或冒犯性
不能直接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特征。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X – 马德里议定书
老挝自1998年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来自公约国家的申请将以同样的优先权日期在老挝处理。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公约国家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First to File“ 老挝遵循“先申请”原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一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
1. 申请:
每个申请人需要在优先权日期后的12个月内向专利注册局提交申请。
2.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将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5. 注册
注册的最短周期为2个月。注册自申请日期起生效。
在老挝申请商标所需的以下信息和/或文件:
1. 申请表。
2. 委托书。
3. 20份清晰的商标副本。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6. 对于包含非英文词汇的商标,需提供经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检索 (一标一类) | – | 150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 152 | 324 |
名字、地址、申请人变更 | 40 | 250 |
商标转让登记,每标 | 40 | 30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签署并公证 | 提交副本于申请日期,原件须在一个月内提交 |
商标图样 | 最大尺寸不超过 8x8cm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公证 | 提交副本于申请日期,原件须在一个月内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授权委托书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 申请时提交 | |
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始公证/认证副本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授权委托书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 申请时提交 | |
变更名称/地址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授权委托书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使用声明 | 公证或认证 | 申请时提交 |
在老挝使用商标的证据(如提单、包装、广告和/或促销材料、小册子、照片等) | 申请时提交 |
1. 法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15号法案(2001年)关于商标的法律。
2. 定义:
商标是用于表示拥有使用该标志的权利人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联系的标志。
3. 标准:
任何徽标、数字、文字、名称、标签、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构成商标。
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或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如果商标包含以下任何元素,则不得注册:
违反现行法律、道德、宗教、体面和公共秩序;
缺乏区分性;
属于公共财产;
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或关系相关
地理名称或姓氏;
任何其他具有区分性的标志。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X – 马德里议定书
印度尼西亚自1950年起是巴黎公约的成员,来自公约国家的申请将受到相同的优先日期保护。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公约国家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交。
5. 优先权规则:
印度尼西亚遵循“先申请”规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需根据进一步续展情况获得保护。
1. 申请:
每个申请人都需要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申请。
2. 审查
提交后,商标办公室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有两个月的时间来补充不完整的申请,否则将自动撤回申请。在完成要求后,办公室将发出申请日期。实质性审查将在申请日期后的30天内开始,持续9个月。
3.公告
申请在通过审查阶段后,会在商标官方公告中公布,公布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0天。
4. 异议
相关方需对商标事项提出异议。常见的异议理由涉及已有商标和侵权。收到异议函后,反驳声明需在2个月内提交,之后将进行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5. 注册
在异议和反驳完成后,将在支付费用的前提下颁发注册证书。注册过程可能需要12到18个月。注册自申请日起生效。
以下是提交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所需的资料和/或文件:
1. 申请表。
2.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紧密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3. 20份清晰的商标副本。
4.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5. 如果商标声明包含颜色或颜色组合,需提供颜色声明。
6. 对于包含非英文词汇的商标,需提供经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检索 (一标一类) | – | 150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 75 (max 3 items) 10 for additional items | 423 |
报告申请被接受的通知书已发出,并准备和安排已接受申请在政府公报中的广告,检查并转交注册证书。 | 15 | 267 |
名字、地址、申请人变更 | 30 | 150 |
商标转让登记,每标 | 50 | 220 |
序章 | 210 | 30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简单签字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所有声明 | 简单签字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图像/表示 | 提供商标图像/表示,并指明商标是彩色还是黑白,商标样本大小为9x9cm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提供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非英语文件必须提供英文翻译 | 优先权日期后7个月内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转让文件的公证副本 | 由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律师认证 | 注册后任何时间提交 |
委托书 | 简单签字 | 注册后任何时间提交 |
商标使用声明 | 简单签字 | 注册后任何时间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简单签字 | 申请时提交 |
各国注册副本 | 申请时提交 | |
其他支持文件
如宣传册、广告材料、公司网站等 | 申请时提交 |
1. 法规: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共和国法案第8293号)。
2. 定义:
“商标”是指任何可以区分企业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标志)的可见标志,包括商品的印刷或标记容器。
3. 标准:
若商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无法注册:
(a) 包含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质的内容,或可能贬低或虚假暗示与某些人(无论生死)、机构、信仰或国家符号的联系,或使其受到蔑视或抨击;
(b) 包含菲律宾或任何政治分区的旗帜、徽章或其他标志,或任何外国国家的旗帜、徽章或其他标志,或其任何模仿;
c)*包含特定在世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名,除非得到该个人书面同意,或包含已故菲律宾总统的姓名、签名或肖像,在其遗孀在世期间,除非得到遗孀的书面同意;
(d) 与属于其他所有者的注册商标相同,或与具有较早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的商标相同,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i) 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 (ii) 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 (iii) 该商标几乎与其他商标相似,可能误导或引起混淆;
(e) 与被菲律宾主管机关认为国际知名并在菲律宾知名的商标相同、相似或翻译相同,是否注册无关,并且该商标已被他人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判断商标是否知名时,需考虑相关公众的知识,而非普通大众的知识,包括菲律宾通过商标宣传所获得的知识;
(f) 与已在菲律宾注册并符合上述标准的知名商标相同、相似或翻译相同,但该商标应用于与注册时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前提是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导致该商标所有人利益的损害;
(g) 可能误导公众,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特性或地理来源方面;
(h) 完全由通用标志组成,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
(i) 完全由在日常语言或诚信的商业惯例中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惯用标志或指示组成;
(j) 完全由在贸易中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其他特性等的标志或指示组成;
(k)*由可能由技术因素或商品本身的性质、或影响商品内在价值的因素所必需的形状组成;
(l) 仅由颜色组成,除非通过特定形态定义;
(m)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X – 马德里议定书
菲律宾自1965年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来自公约国的申请将在菲律宾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公约国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交。
5. 优先权规则:
菲律宾采用“先使用”原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前提是注册人必须在商标注册日期的第五周年前一年内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证据,或提供有效的使用障碍原因。否则,该商标将被从注册簿中删除。商标注册证书可以在到期时续展,每次续展为期10年,前提是支付规定的费用并提交续展请求。
1. 申请:
每位申请人需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办公室(IPO)提交商标申请。
2. 审查
商标申请在提交后12至18个月内进行审查。
3.公告
知识产权办公室(IPO)将发出允许通知,并在提交后的12至24个月内发布申请。申请人需在允许通知发出后的2个月内支付申请费用。IPO将在官方公报中发布该申请,以便接受反对,公告期为6至8个月。
4. 异议
受到影响的各方需在公告日期后的30天内提交反对意见。
5. 注册
如无反对意见,IPO将在允许通知发布后的3个月内发出注册发布通知。
6. 注册
IPO将在注册发布通知后的5至7个月内发出注册证书,前提是申请人在允许通知发出的2个月内支付相关费用。
以下是在菲律宾提交商标申请所需的资料和/或文件: 申请表格。
1. 委托书。
2. 委托书。
3. 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应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6. 如果商标涉及颜色或颜色组合的主张,则需提供描述。
7. 对于包含非英语文字的商标,需提供经过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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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 (一标一类) | – | 150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 58 | 450 |
报告申请被接受的通知书已发出,并准备和安排已接受申请在政府公报中的广告,检查并转交注册证书。 | 77 | 478 |
提交实用声明 | 48 | 467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签名,不需要公证/认证/合法化 | 可稍后提交或在申请提交后2个月内提交 |
商标图像/表示 | 尺寸为2英寸x3英寸;如涉及颜色,应显示所声明的颜色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申请的公证复印件 | 若为外语文件,需附上英文翻译 | 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提交 |
优先注册的公证复印件 | 若为外语文件,需附上英文翻译 | 在审查员评估完成所有注册要求后提交;若申请仅剩提交优先权的外国或本国注册的公证复印件,审查员可暂时允许申请并延期提交该公证复印件,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异议通知书 | 在被异议商标公示后的30天内提交 | |
提交经过验证的异议动议延期申请 | 反对方可申请最多3次延期,每次延期为30天,直到提交经验证的异议动议为止 | |
委托书 | 经菲律宾领事馆公证和认证 | 提交经验证的异议动议时提交 |
非论坛购物的验证和认证 | 经菲律宾领事馆公证和认证 | 提交经验证的异议动议时提交 |
反对公司证词宣誓书(直陈证词) | 经菲律宾领事馆公证和认证,内容包括公司信息、商标历史、全球注册情况、商标样本、全球销售信息、菲律宾销售情况、广告和推广支出等 | 提交经验证的异议动议时提交 |
分销商或代表处证词宣誓书(直陈证词) | 只需公证,包含分销商或代表处的组织信息、销售和广告信息、经销商或门店产品等 | 提交经验证的异议动议时提交 |
1. 法规:
《2000年第54/2000/ND-CP号法令》
2. 定义:
商标是用于指示某人具有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并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关联的标志。标志可以包括文字、徽标、标签、名称、字母、数字或其组合。
3. 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必须具有显著性;
不能是通用名称;
不能与先前或现有商标相似到容易误导或混淆的程度;
不能是地名或姓氏;
不能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
不能猥亵或冒犯;
不能直接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特征。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 – 马德里协议
越南自1949年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来自公约国的申请将在越南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公约国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越南采用“先申请”原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每10年可续展一次,续展期限不限。
1. 申请:
每个申请人需要向越南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
2. 审查
正式审查将在申请日期起3个月内进行。申请修改的回应必须在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3.公告
商标在审查合格后,将根据注册员的要求在政府公报上发布。
4.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将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5. 注册
完成所有手续后,商标将授予注册证书。注册过程至少需要12个月。注册自申请日起生效。
以下是提交越南商标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或文件:
1. 申请表。
2. 委托书。
3. 十二(12)份清晰的商标副本。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6. 如果商标涉及颜色或颜色组合的主张,则需提供描述。
7. 对于包含非英语文字的商标,需提供经过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Search per mark per class (up to 6 goods/services) 一标一类检索(至6个品项) -从第7个品项开始的额外收费 | – | 160 |
一标一类的申请提交(至6个品项)
-从第7个品项开始的额外收费 一标一类检索(至6个品项) -从第7个品项开始的额外收费 | 42 7.5 | 300 7 |
注册授予 | 22.5 | 250 |
商标转让登记,每标 | 21 | 250 |
续展 -每类额外收费 | 42 34 | 200 10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必须由申请人签署 | 提交副本于申请日期,原件须在一个月内提交 |
商标图像/表示 | 最大尺寸不超过 8x8cm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认证副本 | 提交副本于申请日期,原件须在一个月内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必须签署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注册证原件 | 申请时提交 | |
商标转让协议的两份原件,需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 | 必须签署 | 申请时提交 |
更改名称/地址声明或显示名称/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 | 需公证或认证 | 申请时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授权委托书 | 必须签署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在越南的使用证明(如提单、包装、广告/促销材料、宣传册、照片等) | 申请时提交 | |
证明商标是著名商标的文件: - 商标注册的国家; - 商标被认定为著名的国家; - 商标在商业交易中的价值(如转让、许可、投资资本出资等); - 估计的相关消费者数量,可能通过购买、销售、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或通过商标广告了解该商标 -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流通或提供国家; - 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营业额,或销售的商品数量; - 商标持续使用的年限 | 如果商标是著名商标,提交时提供 | 申请时提交 |
1. 法规:
《商标法》:关于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2. 定义: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商标)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见标志。
“商号”是指用于识别并区分一个企业的名称或标识。
3. 标准:
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有效注册:
4. 成员资格:
√ – 马德里协议
√ – 马德里协议
柬埔寨自1998年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来自公约成员国的申请将在柬埔寨享有相同的优先日期。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公约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5. 优先权规则:
柬埔寨遵循“先申请”规则来确定商标的优先权。
6. 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一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
1. 申请:
每个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后的12个月内向专利注册局提交申请。
2.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将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3. 注册:
注册的最短周期为2个月。注册自申请日期起生效。
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或文件如下:
1. 申请表。
2. 委托书。
3. 十五(15)份清晰的商标图样。
4. 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尽量遵循尼斯国际分类)。
5.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注册地址。
6. 对于包含非英文词汇的商标,需提供经认证的音译和翻译。
项目 | 官方费用 (USD) | 专业费用 (USD) |
---|---|---|
检索 (一标一类) | 50 | 100 |
申请提交 (一标一类) | 280 | 200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签署并公证 | 提交副本于申请日期,原件须在一个月内提交 |
商标图样 | 最大尺寸不超过 8x8cm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优先权文件 | 公证 | 提交副本于申请日期,原件须在一个月内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注册证原件 | 申请时提交 | |
转让人与受让人均签字,公证/认证 | notarized/certified | 申请时提交 |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委托书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更改名称/地址声明或显示名称/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
| 公证 | |
商标注册证原件 | 申请时提交 |
(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商标申请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文件 | 备注 | 提交时间 |
---|---|---|
各国注册副本 | 无需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委托书 | 公证 | 申请时提交 |
使用声明 | Notarized/or certified | 申请时提交 |
商标在柬埔寨使用的证据(如提单、包装、广告/促销材料、小册子、照片等) | 申请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