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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互联网时代之版权商业模式 (Published By Sin Chew Article)

版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的一种无形资产权,它与专利(PATENT),商标(TRADEMARK),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并列,被归纳为知识产权 (INTE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版权法律的宗旨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繁荣。 在互联网时代,通过撰写文章、拍摄图片、摄制视频等,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作者,进而成为自媒体。 2015年是自媒体爆发式增长的一年。这一年,涌现出了一大批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自媒体账号, 这些自媒体通过 Youtube, Whatapps,面子书,微信、微博、视频网站、贴吧、论坛等平台,创作了众多优质原创内容,不仅获得资本和市场的认可,积累了较多高粘性用户,有的还通过广告 收入、付费阅读、用户打赏等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 益。在崭新的自媒体商业模式,内容版权就是核心价值所在。因此,了解版权是每个企业家所必须关注的课题。 在马来西亚,版权法律是受1987年版权法令(COPYRIGHT ACT 1987)所管辖,任何在此法令下受承认的作品,一旦符合法令下的基本条件,不须经过注册就自动享有版权。 在版权法令下受承认作品有: (a) 文学著作 (LITERARY WORK) 指小说、诗词、论文、讲稿、报告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供戏剧、歌剧等舞台演出的作品;图表;电脑软件等; (b) 美术作品 (ARTISTIC WORK) 指绘画、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也包括了摄影作品及在感光材料上记录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c) 音乐作品 (MUSICAL WORK) 指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作品; (d)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e) 广播作品 (BROADCAST) ,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系统的作品。 (f) 录音 (SOUND RECORDING) 作品,指任何声音的录制品。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版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市场,传统的版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 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 开拓新商机。目前.已有不少专业与业余的作家、摄影师,歌手,音乐与音乐,录像制作人都会通过互联网Youtube, Whatapps,面子书,微信、微博、视频网站、贴吧、论坛等平台,商业化及运 营化他们之内容版权。传统的 版权商业模式如通过平面媒体来传达新闻,或DVD或VCD来传播电影则会因网络技术的便利化及客户消费方式改变而日渐式微。此外、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不被版权应所局限。 网络版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 因此,版权企业如音​​乐、电影、出版公司如何适应网络经济的新现实,以内容版权为本,如何积极的开拓新兴的互联网版权商业模式,是每个版权企业家所刻不容缓的。